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5232號函訂定全文16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44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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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建立治理及問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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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應指定高階主管或委員會負責人工智慧相關監督管理並建立內部治理架構,並指派單位或人員負責人工智慧之推動及管理,落實辦理人才培育,提供適當之培訓資源。負責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之人員,應清楚了解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運作方式以及如何做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