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5232號函訂定全文16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44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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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原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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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於第一條所載範圍內運用人工智慧,作為與客戶直接互動並提供金融商品建議、或提供客戶服務且影響客戶金融交易權益、或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適用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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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指之營運重大影響可參考「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五項之重大性定義,自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