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5103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562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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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服務變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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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內容變更,證券商之專案負責人應重新對資訊服務供應商變更之服務內容進行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