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820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1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674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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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於單一營業日對客戶融通額度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或對客戶融通餘額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者,證券商須依內部控制制度控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