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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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將本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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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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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視訊會議召開本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