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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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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上市上櫃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並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透過公司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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