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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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上市上櫃公司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各項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發言者,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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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未能執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序,以免發生混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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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發言人制度,上市上櫃公司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與員工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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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異動時,應即辦理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