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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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與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保持溝通並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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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與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或公司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且應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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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