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1565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之3條文;增訂第13條之3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70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897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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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對功能性委員會、董事長及總經理之授權及職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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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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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不宜由同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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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設置功能性委員會者,應明確賦予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