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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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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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宜委任專業股務代辦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方式,同步上傳中英文版年報、年度財務報告、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並應採行電子投票,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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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避免於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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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