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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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會應依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法令及本公司章則規定,設置審計、薪資報酬等委員會,並得自願設置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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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