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遵守之行為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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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應遵循事業所訂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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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應建立網路使用規範,包含設立辦公處所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連接之防火牆機制。經理人應遵循事業所訂定之網路使用規範且不得下載未經許可之電腦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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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人使用事業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例如:手機、平版、筆記型電腦或其他相類似產品),於使用網路時應遵循事業所訂定之網路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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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人使用非事業所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事前經事業許可始得使用並應於台股交易時段內集中保管。事業得建立集中保管時須接收訊息之替代作法,且因替代作法提供電話機為通訊管道者,應於台股交易時段錄音且其錄音保存期限應至少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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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前款之許可、交付或取回集中保管之資訊及通訊設備,事業應建立紀錄,未交付保管之情形(例如:經理人未攜帶、請假或臨時性未交付保管之情形)亦應記錄原因,相關紀錄皆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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