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遵守之行為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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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於事業決定運用基金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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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依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及本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等規定,應對事業進行到職申報,於交易前事先申請核准並於交易後申報其交易狀況,以及遵循事業對其買賣情形查核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