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遵守之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345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3960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經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2. 經理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3.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非公開資訊洩漏予他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
    2. 二、利用職務上所知悉之資訊,為自己或投資人及受益人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
    3. 三、運用基金資產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己或投資人及受益人以外之人之利益進行投資及交易。
    4. 四、運用基金資產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無正當理由,與其他基金或與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為相對之投資及交易。但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投資及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5. 五、運用基金資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未將證券商、期貨商及其他交易對手退還手續費或給付其他利益歸入基金資產。
    6. 六、運用基金資產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意圖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或從事其他足以損害投資人及受益人權益之行為。
    7. 七、運用基金資產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無正當理由,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自基金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自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改為基金帳戶。
    8. 八、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資產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所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9. 九、其他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影響投資人及受益人之權益或事業經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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