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18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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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依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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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融通之申請及償還、擔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及期限、擔保品處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