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18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
 - 
                                    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 
                                    一、融通事由。
 - 
                                    二、融通範圍。
 - 
                                    三、融通期限。
 - 
                                    四、融通額度。
 - 
                                    五、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總費用。
 - 
                                    六、債權確保規範,包括擔保品標的、補繳擔保品種類、擔保維持率、補繳期限及第七條第四項約定之償還方式。
 - 
                                    七、客戶償還融通款項,證券商將擔保品撥還客戶之方式。
 - 
                                    八、辦理認股借貸遇有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客戶收受發行人返還款項帳戶、借貸款項及其利息支付方式之約定。
 - 
                                    九、擔保品之處分。
 - 
                                    十、契約之生效與存續期間、契約變更及終止之處理方式。
 - 
                                    十一、爭議事項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