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345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3934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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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董事會轄下設置問責委員會或指定既有之委員會或指定負責之任務編組綜理負責問責事宜,以推動責任地圖制度之運作,其行使職權規章,應經由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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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問責功能之委員會或指定負責之任務編組運作應遵循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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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出席成員與案件之被問責人員存在利害關係,該成員於討論及表決時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成員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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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被問責人員為董事長或具董事身分之高階管理人員,須納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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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決議結果應提報董事會核准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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