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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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負責督導責任地圖制度之執行,透過該制度確認應當責之高階管理人員責任,以確保責任地圖制度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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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得授權其轄下委員會或指定負責之任務編組負責監督及管理公司相關業務類別之營運及決策,以健全決策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