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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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導入責任地圖制度時,應依循下列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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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責:就公司組織及治理架構與業務經營對於其所適用之高階管理職能、總體責任等內容進行梳理,協助高階管理人員釐清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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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責:透過責任地圖制度,使高階管理人員明確瞭解其權責範圍,並供高階管理人員評估其肩負該權責所應具備之資源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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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責:當公司之業務或管理發生重大違失時,應啟動問責程序,並對事件根本原因進行完整分析,以瞭解該事件可能存在之缺失行為,判斷係屬作業執行未遵循規範抑或是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失靈所致,並輔以責任地圖瞭解相關缺失所對應之被問責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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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究責:在執行問責程序並釐清被問責對象後,評估被問責對象是否已克盡其督導或管理之責,並衡酌其違失之情況並進行後續究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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