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17390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至第10條之1、第19條;增訂第2條之1、第2條之2條文,自113年7月29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之款項收付作業由發行人自行處理者,發行人應依下列程序向本公司申請債券之帳簿劃撥交付:
    1. 一、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債券交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11,選項:新增),將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資料通知本公司辦理檢測作業。
    2. 二、調整債券名冊之內容時,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債券交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11,選項:修改),將調整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發行人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操作「債券交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11,選項:申請撥券),確認款項已全數收齊後,另操作「債券交付覆核」交易(交易代號H012,選項:執行撥券),通知本公司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4. 四、發行人得操作「債券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代號H013)查詢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轉情形。
  2. 本公司接獲前項帳簿劃撥交付通知後,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該債券為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且非屬櫃買中心上櫃標的之公司債者,客戶應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本公司並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結果通知書」,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核對,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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