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17390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至第10條之1、第19條;增訂第2條之1、第2條之2條文,自113年7月29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申請辦理債券無實體發行登錄作業,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應操作「債券登錄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01,選項:新增)及「債券登錄覆核」交易(交易代號H002)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登記與無實體登錄。
    2. 二、發行人得操作「債券登錄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H005),查詢其通知之資料,發現有誤時應操作「債券登錄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01,選項:修改)及「債券登錄覆核」交易(交易代號H002),將更正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發行人應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為影本者,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發行人前項通知,經比對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或發行人送交之相關文件書表無誤後,登記該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及登錄該次發行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3. 發行人於本公司完成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登記後,申請更正資料內容時,應操作第一項第二款交易,將更正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債券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發行人應於調整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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