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17390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至第10條之1、第19條;增訂第2條之1、第2條之2條文,自113年7月29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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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債券無實體登錄交付作業,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辦理。採電子方式者,應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並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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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或發行人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為證券事務處理機構者外,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無實體登錄前,應依「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證券事務機構之人員、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資格審核,暨接受本公司登錄與帳簿劃撥交付相關事項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