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7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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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溝通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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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由會員依業務狀況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並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交易方式。因辦理業務而通知身心障礙者,可選擇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書面郵件、傳真、當面或電話告知等多種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