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7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6777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第5條之1條文,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45786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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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證券商以銀行保證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或更換抵繳擔保品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手續後,於借券當日或續行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檢送保證書正本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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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對於證券商所提之銀行保證,得予拒絕或限期要求其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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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證之幣別以新台幣為限,並以千元為最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