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6777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第5條之1條文,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457861號函)

所有條文

  1. 出借之有價證券,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所載之上櫃有價證券為限。該證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時,應填具出借委託書,委由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將有關資料鍵入有價證券借貸電腦系統辦理出借申報,並得於未完成出借前,隨時更改申報內容或取消申報。
  2. 前項出借委託書內容應包含出借之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及出借費率,其格式由本中心定之。
  3. 前項數量,以一交易單位為申報出借單位者,稱給付結算需求借券,以一股為申報出借單位者,稱零股給付結算需求借券。出借費率以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等價成交系統最後一筆成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4. 出借之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中心計算該證券之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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