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7月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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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分類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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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資產應列有清冊,清冊並應加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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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訂有資訊分級並作標示處理之相關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期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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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應對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訊系統完成資訊系統分級,資訊系統等級應至少區分核心與非核心系統,每年應至少檢視一次資訊系統分級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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