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5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301008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五、附件十六至附表十九、附表二十一,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16757號公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62463號公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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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及外國發行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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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條第一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一至附表三,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四及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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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條第二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六至附表八,外國發行人為附表九至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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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條第三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十二至附表十六,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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