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5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30002251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第11點、第15點、第16點(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129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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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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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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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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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證券商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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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圖說服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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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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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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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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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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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意圖提供利益於員工,以達到證券商提供服務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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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兼營其他業務時,該兼營部門亦應適用與該業務有關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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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不得與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之電子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係往來,亦不得允許客戶使用於該電子支付機構所開設之電子支付帳戶作為證券商分戶帳之出入金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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