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2133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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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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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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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終止受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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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於前項之處理,應即函報本會備查,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