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4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070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130059782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39443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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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要點出具意見書之確信機構及其所屬之會計師或主導查驗員,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情節嚴重者,得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接受或不同意其出具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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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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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質管制制度未有效執行且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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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意見書之會計師或主導查驗員有重大違反法令或職業道德規範,並經權責單位裁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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