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4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070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130059782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39443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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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認可之確信機構,若有人員異動之情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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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會計師或主導查驗員,該員應符合本要點資格規定,且所屬確信機構則須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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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員減少時,其原所屬確信機構亦須於減少之日即日起十日內,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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