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遲延繳交資訊使用費或權利金達一個月者,本中心得課以該金額百分之一的過怠金,並通知其限期繳交。
  2. 申請使用者漏報短報資訊使用費或權利金者,除應補繳差額外,本中心並得課以該差額四倍以下之違約金。
  3. 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自行增加或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或範圍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改善,並準用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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