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30051186號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2036457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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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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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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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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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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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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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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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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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播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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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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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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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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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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