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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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使用本中心交易資訊之處所,除證券商營業處所外,不得有下列場地設置、設備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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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及跑馬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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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用終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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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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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類似證券商業務有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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