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4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96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第39條、第47條條文,除第8條第4項、第13條第5項自11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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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公司自我監督的機制、及時因應環境的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自行評估之範圍,應涵蓋公司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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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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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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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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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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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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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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