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4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96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第39條、第47條條文,除第8條第4項、第13條第5項自11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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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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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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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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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算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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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產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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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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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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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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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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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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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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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值變動之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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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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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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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股務作業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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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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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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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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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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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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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