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3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1093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3443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2條 (名詞定義)
  1. 一、資通系統:係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2. 二、核心系統: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交易或支持交易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統(如交易系統、報價系統、中台風控、盤後結算系統、帳務系統等維持交易業務之必要系統),其餘皆為非核心系統。
  3. 三、非客戶帳號:係指非客戶所使用之資通系統帳號(如:提供內部人員、管理者及廠商等所使用之資通系統帳號)。
  4. 四、資訊資產:係指與資訊處理相關之資產,包括硬體、軟體、資料及文件等。
  5. 五、第一類期貨商:係指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指派資訊安全長之期貨商或「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所列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期貨商。
  6. 六、第二類期貨商:係指非屬第一類期貨商之期貨商。
  7. 七、外國期貨商:係指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外國期貨商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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