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1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286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6點、第6之1點,自即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406 8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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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選定或新增流動量提供者時,應與流動量提供者簽訂提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契約(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量契約),並於契約生效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檢附符合本作業要點第肆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格證明文件及適任性檢查表函報本中心同意。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有終止流動量提供者之情事時,應於契約終止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知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