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8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9004101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之1、第9條之2、第28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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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