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2月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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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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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符合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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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發現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制度未有效執行且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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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執業會計師有違反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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