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3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5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86年6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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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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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派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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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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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應為專任。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