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3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5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86年6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交易時,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其本人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交易。
  2. 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有委任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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