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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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風險評鑑與管理(適用網際網路下單期貨商)
    1. (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2. (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 (3)公司應有書面的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
    4. (4)應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復原時間目標(RTO)、資料復原點目標(R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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