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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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條 (查閱或抄錄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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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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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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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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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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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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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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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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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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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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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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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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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