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0095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6點及第3點附件一,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1603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1057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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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進修要點第六條認可之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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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達二年以上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證券商、會計師、律師等公會,或大學以上學校,其最近二年所開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發展)等課程,或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等相關訓練課程合計達一百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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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糾正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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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廢止認定辦理會計主管專業訓練、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董事進修或金融業務相關之教育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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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設訓練場地且其相關設備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租借場地時,該場地亦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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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僱一位以上辦理訓練之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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