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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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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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名單,作為規劃安排對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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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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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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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續任之兩次間,不以時間連續或持續受聘同一家上市上櫃公司為必要。如受聘者前次所任公司於其任期屆滿或因故解任以後始上市上櫃者,不得列為第一次之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