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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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進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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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進修,應由下列單位主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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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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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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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要點規範每年宜進修時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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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參加 OECD 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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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舉辦時,應確保其他機構具備相當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