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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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條 (認許之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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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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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認許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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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已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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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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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撤銷或廢止認許,不得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