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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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8條 (持有股份及出資額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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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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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前項通知後,有左列變動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再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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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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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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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款之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再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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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通知之公司,應於收到前二項通知五日內公告之,公告中應載明通知公司名稱及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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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通知或公告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責令限期辦理;期滿仍未辦理者,得責令限期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