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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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條 (保全、禁止與查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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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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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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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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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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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止之撤銷,但於特別清算開始起一年前已為解除,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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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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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前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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